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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向何处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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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最大的问题就是直到如今,中国尚没有完全搞清楚的“产权明晰”和“资产增保值”问题。国家资产代理人虽然表面上是资产的拥有者,而实际上与他基本没有任何利害冲突,除了领取代理者身份的工资报酬外,就是颐气指使的权力。作为生产者,表面上已经被化入资产拥有者的范围,可是,依旧除了养家糊口的薪金外,与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联系。所以,才会出现“国外有个加拿大,中国有个大家拿”“工厂既然是全民的,我是主人拿点自己家的东西还不行吗?”的笑话。

    随着,革命热情的消退和现实社会的凝重“资本”拥有者和生产者都在发生新的变化。他们发现生产关系理论中被称为“先进的生产关系”并没有给他们的生存带来明显的改变和利益,相反还增加了不少疑惑和无奈,鼓吹者和号召者都成为无偿享受社会财富的领导者,而他们的“剩余价值”依旧被毫不留情地剥夺着,而且,更加名正言顺及去向不明。于是生产关系开始发生矛盾和动摇,来自于生产者们的消极怠工、破坏生产资料、降低劳动效率,质量、来自于代理者的贪占腐败、欺上瞒下、不思进取等等不一而足的手段,都出现在这个独有资本的体制上。而作为这个资本的实际拥有者团体,也无法调整和改变这种趋势,因为就是最高的领导者也明白这个不是他的个人私财资产,只不过是“以国家的名誉”形式上占有而已。“人人都有,就等于人人没有”的道理,其实他们比谁都明白,只不过无法表述出来而已。

    这样以来,不仅作为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生产力,不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,反过来成为破坏这个关系的力量,而作为关系另一方的资产拥有者,因无法确定自己真正的资产拥有者角色,而成为帮凶,共同用不同的方式破坏它。试想,什么样的经济形态会承受这样来自内外的破坏?生产关系的混乱导致生产力的落后,反过来落后的生产力又严重阻碍生产关系的调整,这也是马克思理论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最著名的论断,却也是实践者们最无法解决的死结。也是导致两个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濒于崩溃的主要原因。

    第三、难以实现的“按劳取酬”的劳动分配方式

    社会主义制度的另外一个“优越性”就是“合理”的劳动生产分配方式。可是,实践证明,这种方式在没有权力监督和民主自由的条件下,根本就是一种谎言和理想。

    由于现代化生产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,人们的劳动生产价值不断发生质和量上的变化。不再单纯地靠劳动力和劳动强度来衡量劳动价值的大小,因此,在报酬分配上,也越来越复杂,难以体现真正意义上的“公平”而达到“按劳取酬”更是难以评判,实现。

    再说,在社会主义制度下,各种劳动报酬标准都是人为制定的,不按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实际情况调整制定,尤其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,既不明显,也无合理可信的衡量办法,基本上是一定几十年不变。原则上是依靠工作经历、年限和职位决定,因此带有许多的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。正是这样的体制和方法,衍生出许多腐败、不合理,甚至是笑话来。许多地方有8、9岁的公务员,有死人领退休金,工龄比年龄还大。行业和部门间、基层与上级间、中央跟地方间、地区同地区间的劳动报酬差别是千奇百怪,不成比例。这样怎么还说是体现社会公平的“按劳取酬”呢?

    农民,作为中国革命的最大功臣,恰恰是这个体制的受害者。由于实行二元化社会结构,他们既不可能实现按劳取酬,而且也无法享受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。他们梦寐以求的“打土豪,分田地”直到今天也没有能够完全实现,仍然是承包租赁,只不过主人从过去的具体,变成今天的模糊。其间的几次大喜大悲,艰难困苦,只有中国的农民,才能默默的忍受和承担着,如果说他们是中国的脊梁,丝毫不过分。

    体制的问题需要调整和改革,然而这个达摩斯克利剑却总是高悬于低层弱势群体时,就有些令人狐疑了。国有企业的改革,不仅没有使辛苦几十年的“主人们”享受几十年来的劳动成果或“剩余价值”的增值,却首当其冲的失去工作。虽然,改变身份,重获新生也是他们所盼,可是当大量的国家(也就是他们当主人时创造的)财富,在改制的幌子下,被原来的资产代理人们,为获得“最后的晚餐”的利益而内外勾结,以极低的价格,甚至白送地转给私人和特殊利益集团的“红色资本家”们的时候,他们作何感想?又怎样实现了他们毕生追求的“按劳取酬”理想呢?

    军队作为保卫国家的武装力量,其职责就是加强训练,提高战斗力,随时参加保卫祖国的战斗。可是,我们有多少军队在种田、施工、搞商业?暂且不算他们在使用国家的军费谋私利,可是他们劳动的报酬怎样体现呢?大部分产品又都那里去了呢?屯田几十载的建设兵团的战士们青春年华的“按劳取酬”又是什么?

    其他诸如商人、个体户(奇怪的私营商人的名称)、自由职业者等等,则是在计划经济解体后产生的阶层,其所得的合理与否,尚无明确的可比较对象,而无从判断。

    第四、马克思主义理想社会缺少对社会领袖的制约和监督,缺少对社会约束的法律体系。

    其实,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,许多问题还在于他的设计者的不完善和对未来模式的无法预测。

    在理论上,列宁、毛泽东都对这个理想社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刻画,尤其是对处于现实状态中的国家的未来的规划,自称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,所以才吸引和鼓励大批人为此理想而奋斗。我们发现,在这些美好的阐述中,恰恰缺少对执政者和领袖人物的制约和监督机制。虽然他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,可是,一旦成为人民的领导者,就难以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,这也就是为什么从列宁到毛泽东,只有绝对的权力和终身的地位,却难以承受哪怕是来自同志的善意批评和建议,更不用说依靠民主来决策和领导国家的建设了。

    这与他们的出身和经历似乎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。都是当时社会的中、低层人物,满怀壮志却得不到赏识,对自己所处的景况极为抑郁和不满,充满对权力的向往和追求,又深深了解社会的痼疾,懂得如何利用和鼓动他人,具备较优秀的文才和口才,能够在任何时候考虑自己的处境而嬗变。在不断的曲折中,坚信暴力的有效性和独断的重要性,面对贫困和艰难有着坚韧的持久性和信念感,决不轻言放弃,不轻易相信和使用任何人,对政敌、对手决不宽恕。性格上,理想化与现实化的复合体,情绪化和理智化的综合交叉,很难让他人摸清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意图。

    除去个人的因素,制度上的缺陷是致命的。从苏联的建立到中国的解放,都是在暴力夺取政权后,开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构想设计社会制度。问题在于,一个靠暴力夺取政权的人最怕的也是被他人重蹈覆辙,于是,专政便成为政体中首要的任务,而专政的最主要工具就是武装,这也就是为什么苏联红军要有政委,中国红军要有党代表的根源。那么所有专政工具都由党来控制,党的领袖当然就成为专制的统治者,而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体系,自然就落到党的掌握之中,于是法律制定规则就改为社会行为规范的制约条件,由掌握社会资源的人来决定,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可想而知。

    没有现成的法律体系不要紧,关键是怎样建立符合社会规范的制约机制,才是合理的。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,他们既不参考民主国家合理的法律体系,又坚决摈弃已有的旧的法律制度,从而造成在法律空白的环境下制约社会行为的国家权力,慢慢演变成权大于法的局面。同时也无法约束执政党在滥用权力的行为,苏联的“契卡”“克格勃”中国的“安全部”和“社会调查部”不都是这样的产物吗?斯大林的清洗、毛泽东的“运动”哪个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?而对于写在白纸黑字上的承诺和口号,甚至法律,可以随时用行政的手段加以阐释和修改“辩证法”成为解释一切不负责任行为的法宝,因此,造成政府和执政党公信力的急剧下降。

    所以说,无论是写在宪法上,还是党章中的承诺,关键是要能够实现,落实到每个国民,让他们真切感受到执政党也好、领袖也好、国家也好的真诚和信誉,否则,只靠每天的宣传、灌输能够坚持多久呢?

    诸如其他方面,社会主义的问题是很多的,我们想,因为问题存在,体制又是不切合历史规律,所以才会最终解体。但是,我们不是因为一种制度的不存在或失败而高兴欢呼,而是感到悲哀和心痛,毕竟付出了许多人的青春和年华,付出了血汗和生命。作为教训,作为未来,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建议和鼓励,这才是写此文的目的。针对目前中国的现状,所有清醒和正直的人都应该问一声:中国向何处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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