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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9. 1987章: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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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为富不仁义,天下都是这样。所以说是救弊。如果案子是争谁说得错, 与其委屈乡官, 不如委屈老百姓,这是为了让当官的体面。这么做看似不公平,实则是最公平的,苏州的权、势、财都在富户、大户手中,天下四得其三,贫苦百姓遇事唯一能靠的就是官府,倘若官府是一个愚蠢昏庸之人的官吏,百姓所以靠的官府,怕也没了保障,这时候他们只能自己解决,可面对拥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富户、大户,百姓根本无胜算,这里面固然有天下的不公,但另一方面,也不是没有认为的因素,吴中多刁民,性情凶顽好健讼,一

    些刁民读书无望,便充当了讼师,其中的危害,况大人身为知府,平日里断案无数,比我可清楚多了?“

    况钟点了点头,所谓的讼师,其实就是帮大户人家打官司的讼棍,朝廷断案看似简单,实则过程很复杂,寻常百姓,倘若要严格规定凡是诉讼活动都必须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,不得有代理人代为办理。除了妇女、老幼、现任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,可以由家人代为出庭应诉,其他人一律都要亲自出庭。即使是请人书写诉状,代写人也不得对诉讼事实、情节有所加减。

    从唐代时,对讼师多有约束,并专门设有“为人作辞牒”的律条:“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、不如所告者,笞五十。若加增罪重,减诬告一等。”为人代写诉状要负担诬告反坐的刑事责任。而宋朝法律则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,景德二年诏规定:各类人物告讼与己无关的事就要处以决杖、“枷项令众”十日。经常为人告讼、情节严重的,要上报皇帝,决杖后配军籍。

    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,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,南宋绍兴十三年(敕规定: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,处杖一百。并允许告发。再犯者,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,一律要“邻州编管”。从学者,各处杖八十。南宋有一本收录司法官员判词的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,书中专设“哗徒”、“把持”等门类,收集了不少惩治讼师的书判。大明延续前朝的规矩,专设“教唆词讼”条:凡教唆词讼、或者为别人写作词状时有增减情罪情况的,就要作为诬告罪处理。接受委托人财产酬谢的,计赃以受财枉法罪从重论处,处罚甚是严重,洪武时,讼师倒也安分守己,随着天下承平日久,早些年的约束,早已被人忘记,所以越来越多的讼师为报酬,教人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”,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让他赢,想让人罪名成立他也有办法使人身败名裂。弄得苏州“是非无度,而可与不可日变”。而且苏州讼师还有一大特色,极少是帮百姓打官司的,大多数为了钱财,权势依附与豪门大户,所以杨峥所说一旦碰上了不能真心为民的好官,百姓算得上状告无门了,根本无公平可言,日积月累,百姓对朝廷也就失去了本该有的信任,为了逃避沉重的赋税,无不将田地转入豪门大户之下,寻得保护,这样的结果,如其说是豪门大户集聚天下天时地利人和所为外,更大的原因在于官府断案的不公平所造成的结果,他来苏州之前,就听过苏州有富户凭着打官司发家致富的事情,说是百姓讼其夺产,府县官偏听乡宦官绅之言,每每判小民败诉。其他富户、大户有样学样,使得讼棍之风愈演愈烈,百姓官司打不赢,田产夺不会不说,还要陪进去大笔的银子,久而久之,民产渐消,乡官渐富……?“

    见况钟面露沉思之色,杨峥并没有急着说下去,他这套看似不公平的理论,早就经过了大明朝第一清官海大人亲自验证过,虽说当时海瑞在苏州的表现不尽人意,无数的豪门大户纷纷举家逃跑,有劣迹的官员听到消息不用海瑞动手,自己主动离职退休,等到海瑞来时,已经是一片狼藉。但不得不说,他这套“与其屈兄,宁屈其弟;与其屈叔伯,宁屈其侄——?”的理念,对苏州的百姓来说却是最公平的,比起豪门大户的权势、财富、地位,平头小老百姓所有的也不过是朝廷给的一亩三分地而已,这是他们为止奋斗的资产,在面对这些的时候,他们所求的并不多,仅仅是维护自己的资产在自己的手中,能让自己活下去,海大人针对这一点,做到了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,尽量保护经济弱势一方,说到底是维护了他们的利益,落入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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